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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网广州5月26日电 (周睿)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官网消息,广佛协同立法的首个成果——《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通过,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近日,佛山召开《条例》发布实施新闻发布会,对《条例》进行了解读。
《条例》共八章三十七条,包括总则、规划与建设、安全保护区管理、运营与服务、应急管理、互联互通、法律责任、附则。
在乘坐城市轨道交通方面,《条例》明确禁止乘客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行为。此外,《条例》规定,禁止实施以下6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、环境卫生的行为:擅自堆放杂物、摆设摊档、派发印刷品;随地吐痰、便溺、吐口香糖或者乱扔果皮、纸屑等废弃物;随意刻划、涂画、张贴、悬挂物品;乞讨、卖艺、捡拾垃圾,大声喧哗,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;携带宠物、家禽等动物乘车等。
《条例》指出,违反相关规定,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、环境卫生的,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,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,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“《条例》是广佛两市人大常委会协同立法的第一个成果,打响了‘轨道上的大湾区’协同立法的‘第一枪’,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规则衔接、机制对接、制度协同提供了有力样板。”佛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高林介绍,《条例》将两市在轨道建设的信息互通、运营管理、乘客守则等方面的规则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,通过立法打造轨道交通的统一规则,推动和引领广佛全域同城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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