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保荐机构”、“国泰君安”)作为大禹
(资料图)
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大禹节水”、“公司”或“发行人”)2020 年公开
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,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。目前,持续
督导期已满。根据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
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——保荐业务》的相关规定,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。
一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
陈述或重大遗漏,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承担法律责
任。
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。
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。
二、保荐机构基本情况
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注册地址 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
法定代表人 贺青
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张贵阳、邢永哲
项目联系人 张贵阳、邢永哲
联系电话 021-38031764、021-38031762
三、发行人基本情况
公司名称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证券代码 300021
公司名称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注册资本 86,229.83 万元
注册地址 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 290 号
主要办公地址 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民旺道 10 号
法定代表人 王浩宇
董事会秘书 陈静
联系电话 022-59679306
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
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8 月 20 日
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
四、保荐工作概述
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“证监许可〔2020〕1245 号”文核准,公司 2020
年 7 月 28 日公开发行了 638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,每张面值 100 元,发行总额
司债券将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,债券简称“大禹转债”,债
券代码“123063”。
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:
(一)尽职调查阶段
保荐机构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,
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,诚实守信、勤勉尽责,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
职调查,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;提交推荐文件后,主动配合中国证
监会的审核,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,并与中
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;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公司实际情况,修订发行
相关文件;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,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
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,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。
(二)持续督导阶段
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。关注大禹节水各项公司治理制度、内控制度、信息披
露制度的执行情况,并完善防止大股东、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
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,督导大禹节水合法合规经营;
资金,持续关注大禹节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,以及公司募集资金
管理制度建设,协助公司制定、完善相关制度;
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,进行了事前审阅;
未事先审阅的,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;
行操作和管理,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、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
价机制;
谈,及时向中国证监会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、现场检查
报告和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材料;
五、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
报告事项 说明
因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《关于同意大禹节水
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》(证
监许可〔2022〕325 号),为方便日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开
展,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向公司出具《关于大禹节水集团
责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
表人张贵阳先生和邢永哲先生接替刘祥茂先生和王安定先
生担任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
表人,负责公司后续持续督导工作。
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无
项及整改情况
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
审议通过《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延
期的议案》,同意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,结合当前募投项
目实际进展情况,在募投项目投资内容、投资总额、实施
主体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,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
投项目延期至 2024 年 12 月。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市公
司募集资金投资进度,督促上市公司加快募集资金投入,
且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。
六、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
(一)尽职调查阶段
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、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、材料及
相关信息,并保证所提供文件、材料、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,不存在
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;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要求,积极配合保荐
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,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
条件和便利。
(二)持续督导阶段
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,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
息披露;发生重要事项时,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,能够应保荐机构
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,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。
七、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
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期间,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
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,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。在保荐机构
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,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
关专业意见。
八、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
履职期间,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,对信息披
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、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,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
规定进行信息披露,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。
九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
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,公司已根据
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,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《上市公
司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等相关法律法
规的规定,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,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
义务,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,不存在违法违规情
形。
十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
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,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
尚未使用完毕,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。
十一、中国证监会、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
无。
(以下无正文)
(本页无正文,为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保荐代表人: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
张贵阳 邢永哲
法定代表人:___________________
贺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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